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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38條

短時停留 一、如航空器在國際機場以外場所降落後,可於短時間內恢復飛航時,左 列程序應適用之: (一) 該航空器離去時以仍載運到達時原物為限,遇原載物或部分因機航 或其他理由不克載離時.則有關機關宜予協助,俾原載物得迅速運 至其目的地。 (二) 如有必要,當地有關機關指定適當區域俾乘客及空勤人員在一般監 督之下於停留期內在該區活動。 (三) 該航空器再度起飛前,機長應向民航局獲得再庭起飛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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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