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 第39條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39條
不能恢復飛航 一、如航空器顯有重大的延誤或不克繼續飛航時,應適用左列規定: (一) 當等候政府訓令,或不克與有關機關取得連絡時,機長為乘客及空 勤人員之衛生與安全,以及避免航空器或貨物之損失等,可採取其 認為必要之緊急措施。 (二) 乘客空勤人員在等候辦理必需手續時,獲得適當之住宿。 (三) 貨物、供應品及隨身行李,如為安全理由,須自航空器移去者,應 存放於近區域,等候完成必需手續。 (四) 郵件應依 (一九六四年) 維也納萬國郵政公約
第一九六條
及一九七 條「詳細規則」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8條
看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