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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9條

其他程序: 一、外籍航空器在國境內連續經停兩個以上之民用機場時,如已辦妥各項 入境程序,正常情形之下,在其出境程序之前,可准該航空器在國境 內其他民航飛機場作無營利收益之降落,免辦本章所述之出入境文件 或手續。 二、航空器之入出境文件,應以英文打字填寫,但如以墨水或不褪色鉛筆 手寫之正楷亦可接受。 三、航空器入出境文件不須具有簽證,亦無其他規費。 四、航空器之殺蟲為一項公共衛生措施,須依照世界衛生組織所建議殺蟲 劑強度、處方及散佈方法按規定注入於航空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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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