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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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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8條
入境程序: 一、凡飛越中華民國國境或在中華民國國境內任何機場降落之航空器,應 按照中華民國有關民航之現行法規申請核准後實施。 二、任何國際飛航之民用航空器必須以台北國際機場高雄國際機場為進出 口站。 三、入境航空器應呈繳有關文件及份數悉如本準則
第七條
第四及第五款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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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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