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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動員辦法 第5條

國防部基於軍事需要對飛機、空 (地) 勤人員或修護設施有優先徵用權。 於徵用時,應將所需之數量、型別、人數以及預定使用時間、地點等有關 資料,通知交通部統一調配徵用;但因作戰緊急需要,國防部得通知民航 局逕行徵用,並以副本通知交通部。 其他機關需用飛機、空 (地) 勤人員或修護設施時,應徵得國防部同意後 依前項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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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