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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動員辦法 第6條

民航局對本辦法第二條所定飛機,空 (地) 勤人員及修護設施之數量及其 分佈狀況,得定期調查之。 依前項調查所得之資料,應按期作成統計表,呈報交通部並以副本通知國 家總動員委員會、國防部及空軍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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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