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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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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統合政府機關之空間情報政策、管制及研發,並指導、協調、聯繫及支援有關業務之施行;其任務如下: 一、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政策,推動空間情報業務開展。 二、協調及管制空間情報機關影像來源及圖資產製計畫。 三、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機關有關空間情報系統之開發計畫。 四、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機關之空間情報、影像與圖資交流,協助政府機關執行空間情報、影像與圖資之交流。 五、協助及支援與空間情報有關之教育訓練及技術研發。 六、統合及節制空間情報機關國際情報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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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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