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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第5條

空間情報機關與政府機關交流空間情報、影像或圖資,得報請主管機關協助資料申請及獲得。 前項申請應敘明交流之空間情報、影像或圖資類別,及其區域、時間與用途,報請主管機關協調管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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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