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 第6條

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於空間情報機關之研發需求,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主管機關得辦理空間情報專題講座、技術研討及教育訓練,邀請空間情報機關及政府機關派員參與。 空間情報機關辦理空間情報專題講座、技術研討或教育訓練,如不涉機密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