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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空難及海難不具特定災害區域、危險度及發生潛勢,得不辦理災害潛勢公開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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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