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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 第12條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2條
開票監察員之職務如下: 一、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依次啟封取票。 二、查驗選票有關廢票,並將有效選票遞交開票員,轉交唱票員唱票。 三、監察唱票員唱名報數。 四、監察整理選票,依各候選人所得之票分摺記數,並轉告記票員記錄。 五、維持開票時會場秩序,並監察開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開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等,由議事處派定,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分辦有關開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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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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