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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3條

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廢票之認定應共同決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取決於選舉會議主席。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下: 一、不用選舉會議發給之選票者。 二、未加圈選者。 三、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 四、不圈在候選人姓名上端,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五、記入其他文字及符號者。 六、圈後加以塗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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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