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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4條

開票完畢後,開票監察員會同將開票情形及下列各項紀錄,造具報告書,送交選舉會議主席: 一、投票總額。 二、廢票數額。 三、各候選人之得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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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