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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第5條

治安機關接獲保護通知時,應即依其職權,並視案情需要,運用適當方法或協調相關機關,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人身保護。 二、住居所保護。 三、服務處所保護。 四、立法院議場、會議室及會館安全維護。 前項保護措施,於保護事由消滅後,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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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