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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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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7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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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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