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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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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人事處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日之次日;每年第二次會期開議之次日,編定…第4條召集委員之選舉,以人事處編定選舉人名冊時,各該委員會已報到之全體委員為選舉人及當然候選人,每…第5條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第6條召集委員之選舉,於各委員會依法定程序開會後,方得舉行。第7條召集委員選舉之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監票員,由出席委員互推之。第8條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以推選行之…第9條票選或推選結果,應當場宣告,並通知人事處彙報院會。第10條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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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