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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8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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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