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 第12條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會館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所配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或用具,為公務用財產,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或遺失時,申請借用人應照價賠償。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