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採訪規則 › 第3條

立法院採訪規則 第3條

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本院採訪,應依規定申請採訪證件,佩掛胸前明顯處,以資識別;必要時,得查驗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對採訪器材進行安全檢查。 前項採訪證件之發放規定,由本院秘書處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立法院採訪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