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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58條

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由選舉 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前項重選,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依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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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