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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59條

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時,當選證書已發給者,該主管選舉機關應即令其繳 還,並即依法辦理註銷遞補手續,層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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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