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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33條

第 五 章 選舉及當選無效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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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當選無效」的其他條文

第34條選舉無效,應即依法重選。第35條候選人資格不符,或當選票數不實,經判決確定,或選舉前死亡者,其當選無效。第36條當選無效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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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