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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32條

立法委員之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交第十條所定各上級選舉機 關蓋印分發,分發時應取具當選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粘於證書上規定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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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