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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2條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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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