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第9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9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