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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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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9條
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提出個人質詢。 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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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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