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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第23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3條
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條
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
第十六條
至
第二十一條
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十五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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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取報告與質詢」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一、行政…
第17條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
第18條
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前項…
第19條
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前…
第20條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
第21條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
第22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
第24條
質詢之提出,以說明其所質詢之主旨為限。質詢委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第25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
第26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
第27條
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
第28條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逾十五分鐘。前項質…
第28-1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核報告,其涉及國家機密者,以…
第28-2條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逕…
← 第22條
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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