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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3條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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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