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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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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8條
第 六 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
不信任案於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 前項不信任案經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 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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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任案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36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
第37條
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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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
第41條
不信任案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第37條
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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