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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9條

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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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