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第54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4條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3-3條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