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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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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4條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
第六十七條
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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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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