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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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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7條
第 十一 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成為議案者,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得成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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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4條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
第59-1條
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
「請願文書之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64條
立法院於收受請願文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秘書處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程序委員會。二、各委…
第65條
立法院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先由程序委員會審核其形式是否符合請願法規定,其有不符或文字意思表示無…
第66條
請願文書應否成為議案,由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先函請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查復。必要時得派員先…
← 第66條
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第6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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