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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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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73條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 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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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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