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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74條

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 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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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