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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14條

第 三 章 議事日程
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年、月、日、時,分列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討論事項或選舉等其他事項,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全文、審查報告暨關係文書。 由政府提出之議案及委員所提法律案,於付審查前,應先列入報告事項。 經委員會審查報請院會不予審議之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應交付程序委員會改列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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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日程」的其他條文

第13條議事日程應按每會期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第15條本院會議審議政府提案與委員提案,性質相同者,得合併討論。前項議案之排列,由程序委員會定之。第16條議事日程由秘書長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送達。第17條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主席或出席委員得提議變更議事日程;出席委…第18條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開議,或議而未能完結者,由程序委員會編入下次議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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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