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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3條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 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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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