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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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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立法委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本院會議時,應通知議事處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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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規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院會議,除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另有規…
第3條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前項席次…
第5條
本院會議,秘書長應列席,秘書長因事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並配置職員辦理會議事項。
第6條
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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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立法院議事規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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