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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47條

本院舉行秘密會議時,除立法委員及由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暨會場員工外,其他人員均不得入場。 立法委員憑出席證入場。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憑特別通行證入場。 秘密會議開始前,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人數、姓名、職別,一併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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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