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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53條

議事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五、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六、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七、主席。 八、記錄者姓名。 九、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暨報告後決定事項。 十、議案及決議。 十一、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 十二、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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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