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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54條

每次院會之議事錄,於下次院會時,由秘書長宣讀,每屆最後一次院會之議事錄,於散會前宣讀。 前項議事錄,出席委員如認為有錯誤、遺漏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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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