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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 第10條

實施點名表決之院會議事錄,關於委員姓名之記載,除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外,應將參加表決之委員依下列規定記入: 一、贊成者:記列贊成委員之姓名。 二、反對者:記列反對委員之姓名。 三、棄權者:記列棄權委員之姓名。 前項各款紀錄,應當場宣讀確定,如有委員認為有錯誤時,得即席請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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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