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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
› 第7條
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 第7條
唱名完畢,應即進行計算,宣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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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點名表決應定期舉行。但會期將了之日,或有預定時程最後一次舉行之會議,採用點名表決時,不在此限…
第3條
點名表決開始前,應鳴鈴三長聲。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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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在場委員於唱到姓名時,贊成者起立答曰:「贊成」,反對者起立答曰:「反對」,棄權者起立答曰:「…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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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點名表決結果,依參加表決之人數計算。參加表決之人數未足法定人數時,其表決無效。
第10條
實施點名表決之院會議事錄,關於委員姓名之記載,除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
第11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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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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