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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競價程序進行至有權報價之競價者均未報價,且非暫時棄權時結束。 競價程序結束時,各競價標的之得標金以當時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之報價為準。 競價程序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各競價標的得標者名單及得標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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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