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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繳交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後,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已繳交金額部分之保證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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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