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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為自核發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屆滿後失其效力。 前項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之處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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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