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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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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資格與條件。 二、第二階段:申請人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後,成為合格競價者(以下簡稱競價者),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經依
第三十二條
規定向主管機關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交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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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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