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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宣布流標: 一、申請經營本業務之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 二、競價者之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 競價程序中第一回合之合格報價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主管機關得宣布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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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