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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5條

經營者對為調查或蒐集證據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時,應提供之。 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辦理。 經營者對於第一項之通話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經營者建設或新設、新增、擴充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時,其通訊監察相關設備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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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