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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6條

經營者對於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經營者因使用者本人查詢之申請,應提供依前項規定保存之通信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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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