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 第2條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2條

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 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